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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时间:2022-12-19 17:01:52 字号: 分享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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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发展和

      改革局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局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切实提升咨询评估质量,我局制定了《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已经市司法局审查及统一编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12月9日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职责,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保障咨询评估质量,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第9号令),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规〔2022〕632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事项的投资咨询评估:

        (一)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市发展和改革局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

        (三)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批的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投资控制和效果评价;

        (四)市发展和改革局决定委托评估的其他固定资产投资事项。

        上述范围内,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总投资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可以不委托评估;凡国家和省没有明确要求编制项目文本的,一律不委托评估;国家、省已评估的项目,不重复评估。

        第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在审批、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时,应当坚持“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经委托相关工程咨询单位咨询评估,在充分考虑咨询评估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决策决定。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组织专家评审后,在30日内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委托评估。

        第四条 咨询评估单位应按照专业、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提出咨询评估意见,促进投资决策更加科学、规范、高效,助力投资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应当为咨询评估机构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咨询评估工作提供必要便利和保障,不得干预咨询评估机构正常开展工作,不得干预咨询评估机构出具的咨询评估意见。

        第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应当加强对咨询评估机构的指导,督促咨询评估机构及时了解、掌握与咨询评估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政策文件、工作要求,建立平时有交流、年中有检查、年度有考核的咨询评估工作机制。


      第二章  咨询评估机构管理


        第七条 承担市发展和改革局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所申请专业相应的工程咨询评估资格条件,且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并列入公示名录;

        (二)具有所申请专业的甲级资信等级,或具有甲级综合资信等级;

        (三)近3年完成所申请专业总投资 2 亿元以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咨询评估业绩共不少于 10 项(特殊行业除外)。

        (四)近3年无违法违规以及失信等不良记录。

        第八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按照以下程序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名单:

        (一)根据有关科室的需求,确定咨询评估专业;

        (二)根据确定的咨询评估专业,除特殊专业或事项外,原则上经过公开政府采购程序,提出咨询评估机构名单,报请局党组审核;

        (三)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根据投资管理需要,结合咨询评估工作情况、咨询评估机构工作质量、信用记录和监督检查等情况,对咨询评估机构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也可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对个别专业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适时调整。


      第三章  委托咨询评估程序


        第十条 选取咨询评估机构应当符合回避原则,承担某一事项编制任务的机构,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机构,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

        第十一条 承担委托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的排序和选取,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分专业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初始随机排队;

        (二)按照初始顺序和相关原则选取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机构。

        (三)咨询评估机构接受任务后,随即排到该专业排队顺序的队尾;咨询评估机构如果拒绝接受任务,或者因利害关系需要回避的,应提交书面说明,排到排队顺序的队尾。

        (四)有关业务科室向咨询评估机构下达委托咨询评估任务书,签订咨询评估委托协议,提出咨询评估报告编写要求。


      第四章  咨询评估管理规范


        第十二条 在接受委托任务后,咨询评估机构应当确定项目负责人,成立咨询评估小组,制定咨询评估工作计划,定期反馈咨询评估工作进度,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咨询评估报告。

        项目负责人应当是经执业登记的咨询工程师(投资)。参加咨询评估小组的人员应当熟悉国家和行业发展有关法规、政策、规划,以及技术标准规范,咨询评估小组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的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

        第十三条 对不同的咨询评估事项,分类确定咨询评估内容和咨询评估重点。

        对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是否符合国民经济规划、行业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项目布局是否合理,项目建设是否必要,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项目选址、工程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国家行业规范标准,是否制定了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措施,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是否具备,项目投资估算是否合规、合理,项目建设对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的影响。咨询评估重点是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标准、建设内容与建设规模、投资估算以及安全生产措施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经济合理性。

        对企业投资项目,咨询评估内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咨询评估报告的若干要求》和《企业投资项目咨询评估报告编写大纲》(2008年第37号公告)执行。咨询评估重点包括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国家各行业规范标准,是否制定了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措施,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对其他事项的咨询评估,咨询评估内容和重点在《咨询评估委托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严格按照咨询评估要求开展咨询评估工作,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形成客观、公正的咨询评估报告,重大分歧意见应在咨询评估报告中全面、如实反映,并在规定时限内(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局。

        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应在规定时限到期日的5个工作日之前向市发展和改革局主办科室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征得书面同意后,应在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咨询评估任务。

        第十五条 咨询评估报告的内容包括:标题及编号、目录、摘要、正文、附件。咨询评估机构在咨询评估工作中要求补充相关资料时,应当按照一次性告知原则,经主办科室同意后,书面通知咨询评估事项的项目单位。该书面通知及补充资料应当作为咨询评估报告的附件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局。

        咨询评估报告应当附具项目负责人及咨询评估小组成员名单,并加盖咨询评估机构公章和项目负责人的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专用章。

        第十六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当主要依靠自身专业能力开展咨询评估工作,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对委托任务进行评审论证(费用由咨询评估机构自理)。但专家(组)评审意见只能作为咨询评估报告的附件。

        第十七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咨询评估任务专项档案制度,将咨询评估报告、承诺书以及专家意见等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咨询评估机构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情况以及变更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单位地址等,要及时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报告。


      第五章  咨询评估质量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咨询评估任务完成后,主办科室应当对咨询评估工作从完成时限、组织措施、技术措施、报告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对咨询评估机构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报告。工作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上一年度承接、完成市发展和改革局委托咨询评估任务情况;咨询评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等。

        第二十一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受理对咨询评估机构的举报、投诉,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按照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 咨询评估机构和参与评估评审的专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遵守保密纪律,保证公平公正,严格廉洁自律,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违背独立公正原则,帮助有关单位骗取批准文件和建设资金;

        (二)弄虚作假以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单位利益;

        (三)泄露咨询评估过程中所接触和知悉的有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四)利用咨询评估工作便利,通过任何方式谋取不当利益;

        (五)擅自对外发表与咨询评估评审工作有关的意见和言论;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咨询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对其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履行相关程序后与其解除服务合同,必要时追究其相关责任及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一)咨询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

        (二)一年内累计两次拒绝接受委托任务;

        (三)一年内累计两次未在规定时限或者经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委托任务;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有关工作人员,在咨询评估管理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咨询评估费用及支付


        第二十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委托投资咨询评估事项所需经费统一在局投资咨询评估专项经费中安排。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所咨询评估事项的项目单位任何费用,不得向项目单位摊支成本。

        第二十六条 项目咨询评估服务费用标准按照本办法附件执行。部分工程复杂程度高、技术专业性强、工艺要求高的项目咨询评估收费,由主办科室与咨询评估机构协商一致后确定。

        第二十七条 咨询评估费用金额在《咨询评估委托协议书》中明确。市发展和改革局收到咨询评估机构提交的咨询评估报告后按照财务支付相关程序完成资金支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投资咨询评估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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